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赃车而购买,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6年6月22日凌晨,秦X(已判刑)在鄢陵县公疗医院盗窃被害人赵某的隆鑫牌摩托车一辆。同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本村村民介绍下,到鄢陵县马坊乡丁桥村,以350元的价格购买秦X盗窃的该辆隆鑫牌摩托车,后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43元。2006年10月8日,该辆摩托车被扶沟县公安局曹里派出所依法扣押,2010年4月15日,该车依法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