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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陷阱伺机行窃 “二进宫”屡教不改

  发布时间:2011-05-24 20:34:42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合伙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再次合伙盗窃,又入囹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何某和吕某预谋后,分乘两辆摩托车到周洛高速公路距谭庄服务区10公里处,将准备好的地钉投放到公路上,受害人唐某驾驶货车途经该处时车胎被扎破,唐某及车上两名人员下车检查,四被告人趁机到驾驶室内盗窃现金2100元,手机四部,其中两部价值58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两部手机退还受害人唐某。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00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200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1989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何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王某在刑满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何某、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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