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因该货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X偿还原告徐某、高某货款10005元,被告刘X负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徐某、高某是夫妻关系,原告徐某是被告徐X的姐姐。被告徐X与被告刘X原是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30日离婚。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扶沟县城东关开一副食门市部。二原告在扶沟县农牧场开一副食门市部,原、被告业务上互有来往。被告徐X出具有欠条二份,第一份欠条载明“欠7285元,伟”;第二份欠条载明“蛋糕脆饼伍拾件,每件45元;五仁月饼壹拾肆件,每件33.6元,扶沟徐伟”。该二份欠条原件现由原告持有,二份欠条上均未显示出具欠条的日期,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2007年原告徐某曾以刘X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X偿还上述欠款,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了(2007)扶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对不是被告刘X书写的欠条,法院未予认定,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X、徐X虽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X辩称该欠条是2002年向其母亲出具的,原告不予承认,被告徐X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被告徐X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X辩称2005年至2007年被告徐X一直不在家,其不承担徐X欠款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