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冒充领导招摇撞骗 积极退赃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1-05-24 20:28:07


    扶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招摇撞骗刑事案件,被告人冒充民政厅工作人员,经办理老年优待证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退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犯罪工具“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一枚、“河南省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姓名为“李明”的胸卡工作证一副、办证人员花名册19本、黑皮笔记本1本及赃款1912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0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冒充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委制证中心副主任身份,在取得周口市民政局和扶沟县民政局有关人员的信任、并由扶沟县民政局下发相关文件后,组织和带领有关人员在扶沟县曹里乡、包屯镇、崔桥镇、江村镇为当地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6811人,每人收取10元费用,共骗取6811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冒充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委制证中心副主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扶沟县部分乡镇以办理老年优待证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视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因招摇撞骗所使用的“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一枚、“河南省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姓名为“李明”的胸卡工作证一副、办证人员花名册19本、黑皮笔记本1本,以及退交的非法所得1912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李志铭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退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