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因盗窃被判刑刚出狱七个月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2月12日下午17点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两把螺丝刀和一把剪子在扶沟县国芳超市电梯口趁人不备,盗窃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骑车逃窜时,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截止日期:2010年6月13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