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给原告钱某出具欠条的第一被告王某因其雇员身份,被法院认定不承担偿还责任;第二被告张某(火锅城老板)则被该院判决五日内偿还钱某货款6081元。
原告钱某在扶沟县城水上市场经营一小磨香油门市部,与第二被告张某开办的“天府海底捞火锅城”(位于扶沟县城西关南工业路,简称火锅城)一直有生意往来。从火锅城开业至2009年11月间,钱某与火锅城的货款均已结清。但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火锅城共拖欠钱某货款6081元至今未还,由当时在火锅城负责财务的第一被告王某向钱某出具欠条两份,落款均为“海底捞火锅城”、王某。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王某只是“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一名负责财务的雇员,其向原告钱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对该欠款王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是第二被告张某,张某亦承认欠钱某6081元货款至今未还的事实,故该笔欠款依法应由张某偿还。关于张某辩称钱某于2009年底以后所送芝麻酱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店内生意造成影响,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