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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应看管 造成伤害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24 20:12:42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损失共计1085元[包括医疗费(疫苗款)485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10年12月3日,原告祖父过生日,原告午后在其祖父家里清理餐具时,二被告家饲养的狗将原告的手咬伤,原告在扶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病疫苗5次,支付疫苗款485元及交通费100元。双方经村委和柴岗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的手咬伤,二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疫苗款)48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因原告的伤情不需要租用车辆,其诉请与实际所需要的交通费数额明显不符,可酌情按100元交通费计算。原告因被犬咬伤,给其心理上造成了恐惧,精神遭受一定损害,二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害,结合本案情况,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5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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