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伤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身体和经济伤害,同时车主往往因巨额的赔偿在经济上也难以承受。依法投保,最终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解决了双方的经济问题。近日,扶沟法院 审结 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雇主(车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伤残赔偿金等,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8717.13元,某保险公司在承运旅客责任保险范围内(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200000元)支付给车主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98717.13元。由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2010年2月7日,原告赫某某坐第一被告张某某驾驶第二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分公司的豫PA2796大型客车行驶至宁洛高速豫皖界收费站时,撞到收费站安全岛后,又撞到停放在收费站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坐在第二被告车上的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第一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一被告为豫PA2796大型客车属第二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分公司车辆,且该车在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道路运输承运旅客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25天,花医疗费10250.83元,后经周口桐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第一被告受雇于第二被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残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第一被告造成的损失,由第二被告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处投有承运旅客责任保险,故第三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