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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和分手 拒还彩礼被诉

  发布时间:2009-09-02 08:11:50


    2009年8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卢某、卢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二原告退还彩礼款8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卢某经媒人张某某介绍订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8500元及礼品若干件。后因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卢某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于2008年八月份解除了婚约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卢某确定婚约关系时,按照当地风俗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500元的事实存在,该事实由若干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卢某因性格不合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方负有向原告返还彩礼的义务,鉴于被告卢某属成年人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因此,二原告要求卢某及其父亲卢某某共同返还彩礼8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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