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货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杜某某货款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1日,被告李某某让原告送水泥到被告处,货款共计6000元,当时被告未付款,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8年2月5日支付原告货款2000元,下余货款4000元未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下余货款,被告至今未偿付。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杜某某货款4000元事实清楚,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为此被告应负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