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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事冷处理 勿拿婚姻儿戏

  发布时间:2009-09-01 16:48:38


    2009年9月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2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金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杨奥敏(1997年10月6日生),长子刘阳(1999年2月14日生),次子刘申奥(2001年2月6日生)。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8月原被告因与被告的哥哥及母亲生气,后夫妻二人搬到女方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婚前财产有,熊猫牌24寸彩电一台、凤凰牌自行车一辆、飞人牌缝纫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被子10条。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陈述不一,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金才离婚一案,因在庭审中原告所诉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特别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均未提交证据,被告对上述事实的陈述与原告陈述有很大差异。本院对此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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