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因生气已分居达四年之久,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原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于199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1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赵甲,2000年9月1日生育长女赵乙。2003年原、被告带女儿共同去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打工,2006年二人生气后被告从宁海县回到扶沟县家中,婚生女儿赵乙一直在宁海县随原告生活。自2006年被告回来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之后二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6年因生气被告从打工地回来后,二人已分居四年以上,且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女儿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