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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仪式未办登记 婚前彩礼酌情退还

  发布时间:2011-05-13 09:41:50


    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当事人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陈某在举行仪式后不久即离家出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200元。

    原告罗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19日,原告通过媒人送给被告陈某及其父母彩礼款8000元整。2009年农历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商议结婚事宜,2009年农历11月12日,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11月28日,被告陈某离开原告家,后一直未再回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结婚给付被告彩礼8000元,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被告应酌情返还给原告。原告称共送彩礼款30000元,被告仅承认收到8000元,下余2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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