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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未尽父责 法院调解变更抚养

  发布时间:2011-05-13 09:38:57


     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调解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此案。

     原、被告于1993年元月21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2年元月,原、被告经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胡某随被告生活。后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收入及居住不稳定,未能抚养胡某。2010年6月,胡某开始随原告共同生活。经法庭询问胡某亦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此案受理后,为化解双方矛盾,法院多方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之子胡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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