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姜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姜某伙同张某到本村某小学院内盗窃蔡某晾晒的黄豆605千克,价值2238.5元,当晚被追回。在该次盗窃中,有236千克黄豆已装入袋子的黄豆因被及时发现没有运出校园。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姜某分别于2010年11月25日和2010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