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PS6212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包屯镇包屯二中附近(S218公路60㏎+22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陈某撞至公路旁东边的路沟内致其死亡,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逃逸,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被扶沟县公安局包屯派出所抓获。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被告人刘某在原赔偿120000元的情况下又赔偿受害方40000元。受害人家属对此赔偿满意,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刘某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对受害方已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