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有残疾虽令人同情,但合伙作案亦应受到刑事处罚。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聋哑人合伙盗窃刑事案件,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某、张某均系聋哑人。2010年10月28日四人商量到扶沟县实施盗窃,四被告人遂从周口来到扶沟县城,至扶沟县城关镇万商广场东北角一卖甘蔗摊点处,趁在此买甘蔗的被害人刘某不备,由被告人李某、李某、张某三人望风,被告人马某将刘某的挎包从其所骑电动车前篮内盗走,包内有2500元现金及其他物品。事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受害人刘某现金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系聋哑人,赃物已退还受害人,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