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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借款修路应偿还 个人履行职务当免责

  发布时间:2011-05-12 09:46:35


    扶沟县法院重审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因借款系村委所用,村干部个人出具借据及在借据上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老村委会偿还原告朱某借款22836元及利息,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4月份,被告冯老村委会为上交乡修路款,把修路款分配到各小组筹资,当时三组组长向原告朱某借款上交村委,朱某将自己的存折交给组长,组长又把该存折交村委会计被告张某,张某从存折上取出现金2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按月息8.1‰支付借款利息,三个月本息还清。2003年12月31日,经原告与被告张某核算借款本息后。张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  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玖佰陆拾肆元整、¥32964.00元  借款用途说明借朱某款交乡复修路款、月息8.1‰、主管人批准加盖有被告冯某印章、借款人签章有王某印章、经手人有张某签名。”当时冯某任冯老村支部书记,王某任村主任,张某任会计。2004年原告持该借据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王某还款。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冯某、王某当庭给付原告2万元,并约定下欠借款本金12964元及利息于200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之后,被告冯某、王某未如期履行,原告也未申请执行。2007年12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张某再次核算借款本息,张某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据内容“借据    今借到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捌佰叁拾陆元、¥22836.00元、借款用途说明借朱某款还复修路款、月息8.1‰、主管人批准有冯某签名、借款人有王某签名、经手人有张某签名,借据上加盖有冯老村民委员会公章”。借据上王某的名字系由会计张某代签。2009年11月原告持该借据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王某、张某还款。本案重审中本院依法追加冯老村委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冯老村委帐目显示:冯老村2002年4月14日集资修路八个组分配数额及与原告的借款、还款情况,其中显示2004年8月17日村委偿还原告朱某借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本案主张的借款22836元,不是三被告本人向原告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而是冯老村委会为上交修路款,经三组组长向原告借款,且村委会帐目亦显示双方借、还款情况,故原告的借款应由被告冯老村委会承担偿还责任,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冯某,张某在借据上签名均是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冯某、王某、张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某、王某、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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