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再所难免,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动辄起诉离婚。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管某诉称,她与被告董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农历10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董大某,次子董小某。婚后被告赌博成性,对家里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义务,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对她大打出手,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可以维持,为了孩子,他不愿意失去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若提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使他们有个完整的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