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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来致富 触犯刑律获双罚

  发布时间:2011-05-10 09:56:09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从商丘市某县购买帝豪(硬黄)香烟4350条,双喜(软国际)香烟1000条,红旗渠(世纪之光)香烟1000条,散花(软蓝)香烟500条。共计137万支,购买价格459500元。被告人陈某邀请被告人马某帮忙驾驶豫K753XX江淮厢式货车,将购买的香烟从商丘市某县运回襄城县某镇销售。当日晚11时许,二被告人途径永登高速扶沟县练寺段时,被扶沟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与扶沟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陈某购买的香烟被查扣。经检验,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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