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因原告无故提出分手,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12000元的80%即9600元,扣除被告方已经给付6000元,被告应返还彩礼数额为3600元。
2010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原告与被告订婚,原告向被告送彩礼11000元,买衣服钱1000元、金鹏手机一部,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退还原告彩礼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原告向被告送彩礼及礼物款,因原、被告分手,原告所送彩礼及礼物款被告应予返还。由于原告无故提出与被告分手,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对原告所送彩礼应适当返还。原告向被告所送手机属礼尚往来,对此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