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调解一起欠款纠纷案件,被告大李庄某村委拖欠组长张某工资多年未付,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张某原系被告大李庄某村委二组组长,原告担任组长期间,被告拖欠其工资未支付。2010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张某组长工资2000年至2005年4月份每月80元,2005年5月—2008年底每月50元,计7320元,已发1100元,余6220元。”之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将该款项给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为化解矛盾,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于201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6220元,原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