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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莫疏忽 造成伤害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06 15:45:35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焚烧垃圾时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烧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的70%,计款4815.49元。并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10年6月1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高某在扶沟县固城乡邮政支局门前,通过焚烧方式处理票据、纸片、明薄膜等单位垃圾。被告高某点燃垃圾后,在燃烧过程中,离开燃烧现场。原告王某在玩耍时摔倒,被焚烧的垃圾烧伤左上肢。原告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河南省周口市长城烧伤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高某系扶沟县邮政局职工,在固城乡邮政支局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在公共场合以点燃、焚烧方式处理单位垃圾,应意识到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的威胁及隐患,理应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因被告高某点燃垃圾后,在垃圾燃烧过程中离开现场,致原告王某被烧伤并住院治疗,被告高某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减轻被告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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