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李某转让费15000元。
2009年10月16日,被告高某发布转让房屋广告,原告李某看到广告后与被告高某联系,被告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原告经营,同时转让给原告价值700元的办公桌椅及被告花费2470元装修的卫生间。双方协商转让费为59000元,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将转让费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李某转让费伍万玖仟元整,59000元,高某,2009.11.23”。之后,原告便在该房屋内经营至2010年1月20日。被告承租该房屋时每年租金为26000元,租赁期间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10日,被告高某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时,房东杨某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转租房屋时未经出租人同意,违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鉴于该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根据每年租金26000元,被告转租该房屋时租赁期满不足四个月,被告收取原告59000元的转让费过高,有失公平,应予适当返还。原告明知市场有风险,自愿与被告高某签订转租合同,亦有一定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