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新新幼儿园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30%即1134.69元,被告姜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0%即2647.61元。
原告石某与被告姜某均在新新幼儿园上学,2010年5月21日下午3点,原告石某与被告姜某均在幼儿园滑梯上玩耍时,被告姜某将正在滑梯口的原告碰下滑梯,造成原告左胳膊骨折。事发后,原告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2494.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姜某在玩耍中将原告碰下滑梯,造成原告左胳膊骨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姜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新幼儿园未尽到监护、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