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尽管此类案件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但原告就其请求的来源与损害后果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也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7日,原告白某某到被告朱某某牙科诊所治疗牙病,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自称上扶沟县人民医院的片子。被告为原告拔除右下第五颗牙齿和右上乳侧切牙。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诊疗费及矫正材料费300元。后,原、被告将所收原告300元退还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相关植牙费及精神损伤的证明。被告提出原告方所受伤害应有相关机构的鉴定,原告当庭申请鉴定,但在规定期间没有提交相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及其母亲的行为对被告的声誉造成影响,故法院对被告反诉原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