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因违法颁证被判败诉,其为第三人扶沟县太阳石毛纺厂颁发的扶国用(98)字6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
1997年1月10日,原告扶沟县城郊乡郑关行政村郑关村民组与第三人扶沟县太阳石毛纺厂签定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张庄东边周郑公路西侧原告村组所辖的19.7亩集体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建厂使用。同年3月25日,周口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周署土字(1997)24号批复:同意使用城郊乡郑关村集体耕地12487平方米,作为新建太阳石毛纺厂用地。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于次日转发了该文件。1998年8月2日,第三人依据扶政土(1997)46号文申请土地登记。被告提供的档案中有一份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但该合同上没有加盖扶沟县土地局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后被告进行了地籍调查和审批,在地籍调查表及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均显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1998年8月16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扶国用(98)字6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上显示的土地面积比周署土字(1997)24号文批复的面积多674平方米。
法院认为,周口地区行政公署作出的周署土字(1997)24号批复,只是“同意使用城郊乡郑关村集体耕地12487平方米,作为新建太阳石毛纺厂用地”,但该批复并没有改变该宗土地的性质,且被告为第三人登记的土地面积比周署土字(1997)24号文批复的面积多674平方米,因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登记土地面积为13152平方米缺乏事实根据,系颁证的主要证据不足。被告辩称“本案争议土地系以租代征,该宗土地已征为国有土地”,但是,根据国土资发(2005)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精神,以租代征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违法行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