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因承包地树木问题发生争执,后经人劝说分开工。中午,被告人徐某感到生气,从家拿菜刀到曹某某家中,将曹某某的胳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屋扶沟县公安局练寺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砍伤被害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寒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案发后到扶沟县公安局练寺镇派出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