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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有缘由 抚育子女是义务

  发布时间:2009-08-23 17:11:00


    草率结婚,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但生育的子女及其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却面临一系列问题。2009年8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子女财产纠纷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让被告承担。共有财产,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5万元,归原告及其儿子所有,室内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原告所有。被告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每次探望前与原告协商,经同意后方可探望,原告不得阻拦。

    原、被告于2000年9月相识,于2001年12 月份举行婚礼,但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3年5月7日生育一男孩。共有财产,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5万元。二人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

    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全方位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一场因同居引起的纠葛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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