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怀疑其妻离家出走与受害人有关,用水果刀将受害人刺伤,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聂某与其妻子赵某经被害人王某介绍结婚。因婚后二人经常生气,赵某离家出走,被告人聂某怀疑其妻赵某离家出走与被害人王某有牵连。2010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酒后到被害人王某位于扶沟县城油厂路的废品收购点与其理论。双方因话不投机,被告人聂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被害人王某右面部、颈后、左右肩胛处随机刺了五刀。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聂某之父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聂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