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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要冷静 持刀伤人不应当

  发布时间:2011-05-03 08:24:24


    邻里之间和为贵,被告人却因邻里之间的争执持刀伤人,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曹某两家承包地相邻。201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因承包地头树木问题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中午,被告人徐某从家中拿一把菜刀到曹某家中将曹某的右胳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练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砍伤被害人曹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曹某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案发后到扶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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