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年罚金2000元。
2008年11月20日夜,路某某停放在扶沟县城关镇桐丘南路“张弓”酒店前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及车内18件张弓酒被盗。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祝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上述赃车,后以50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16120元。案发后,被告人祝某于2012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购买赃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祝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