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未进行登记,后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婚前”财产,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4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合,原、被告自2009年分居至今。原告“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棉被十二条,以上物品现均在被告家中存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因感情问题分居至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财产,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目前生活困难,且被告对其不具有扶助义务,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