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本该以诚信为本,经销农药的王某多次与胡某,马某夫妇有业务往来,而胡某、马某却一直拖欠王某的货款迟迟不给,无奈,原告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2011年4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某货款16884.4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扶沟县城关镇吉祥路经营农资。被告胡某、马某是夫妻关系,2007年11月到2008年12月期间,二被告十六次欠原告货款共计16884.4元。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欠原告货款16884.4元,应向原告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