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对于找借口拒付工钱的被告姜某,法院并未支持其行为,而是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建房工钱3000元。
2009年9月,被告姜某与原告王某所在的建筑队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所在的建筑队给姜某建房子,包工不包料,房屋的样式和姜某西邻居的房屋样式一样,工钱31000元。建筑施工时姜某在场监工,并分4次已支付王某28000元。2010年4月20日工程全部结束,姜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剩余工钱3000元。王某无奈,垫付3000元支付给工人。后王某又多次找姜某追要剩余工钱未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在的建筑队作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作为定作人的被告姜某应当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被告以承揽人所建房屋存有质量问题而拒不支付剩余工钱,但又举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已将剩余工钱3000元垫付给工人,故被告应将所欠建筑队的工钱3000元给付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