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因操作不当而致人伤残的被告杜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颈部矫形器具费、误工费等共计209826.73元的70%,计146878.77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慰抚金10000元。同时判决被告范某(车主)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09826.73元的10%,计20982.68元。
被告杜某于2010年3月承揽了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加宽工程中的土方工程,原告王某和被告范某各有翻斗车一辆,均在杜某的管理下负责运送土方。2010年3月13日上午,在卸完所运送土方后,范某的翻斗车出现了故障,即车斗不能完全落下,本来有司机李建驾驶着范某的车辆,杜某嫌李建操作慢,故自己驾驶着范某的翻斗车与范某、李建以及其他工程车一起返回项目部。途中,遇前方堵车,杜某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将车停靠在路边,王某等人也随即停车并下车去察看范某的故障车。杜某为把翻斗车的车斗落正复位,在车内进行车斗起落操作调整,因操作时观察不周,在车斗落下时压住了正在察看故障原因的王某,致使王某的头颈部受伤。先后被送到临颖县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诊治,花去医疗费50154.09元。经周口桐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颈部和手部的伤残程度均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杜某在对被告范某的故障车进行检修时,未仔细观察故障车四周情况即进行车斗起落操作,对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事故具有明显过错,故对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范某作为故障车的车主,在被告杜某进行车斗起落操作时既未下车帮助观察四周情况,亦未对杜某的操作予以阻止,故其对原告受伤所受的各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下车后帮忙去察看被告范某的故障车时,在未提醒被告杜某及范某注意的情况下即进行故障原因察看,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自身因伤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