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小孩在一起玩耍,往火堆里仍一个玻璃瓶,炸伤了小朋友王某的眼睛,因此引发了一场纠纷。在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被告王小某、王某某、戴某自愿赔偿原告王某5000元。
2010年1月1日傍晚,原告王某,被告王小某,与王某某在村坑旁玩耍,发现一堆火,被告王小某,往火里扔了一个玻璃瓶,炸伤了原告的右眼,原告在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8000元,被告已付1000元。
三被告辩称,我们对原告的伤情表示同情,当时有四个小孩在一起玩火,被告王建工未向火里扔火机原告的伤害应当由四个小孩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