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高某某修车费780元。
2010年10月9日是,被告马某某的子女马小甲、马小乙将原告潘某某停放在金海花苑售楼部车牌号为苏A16C87号银白色别克汽车划损。经协商,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出具“本人小孩划花汽车牌苏A16C87,所有维修费用由本人拿”书面承诺。原告的车辆经溧水县开发区宇鑫汽车用品超市店维修,支付维修费780元。另,原告诉称原告将车从扶沟县开往溧水县修理时支出公路通行、加油费用共计5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某的子女损害原告潘某某的车辆,事实清楚,被告承诺对原告因此所支出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修理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另诉请因修车所支出的通行费、加油费,因非该损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