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邹某某等五原告经济损失31万元。
2009年11月15日18时45分,驾驶员吴某某驾驶被告扶沟某局的豫p-73696轿车沿徐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西路302千米+50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撞住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一辆拉水泥电线杆的四轮拖拉机的尾部及推四轮拖拉机的邹某某,造成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认定吴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受害人邹某某的居住地为扶沟县城关镇西关居委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扶沟县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恰当,法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的经济损失。因受害人邹某某的居住地为城镇,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