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骂街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被害人轻伤,鉴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3月23日7时,被告人杜某因自己菜棚内的菜苗被他人投放除草剂致死而“骂街”,被害人李某“接腔”后,二人发生争执、进而进行撕打,被告人杜某用拳头将李某门牙打掉三颗,经法医鉴定伤情程度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不再追究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扶沟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