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石某某、邵某某与被告石某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1993年初,已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原告石某某、邵某某因家中无男孩,便经人介绍收养了包屯镇谢庄村单某某夫妇的小儿子,取名石某。双方以父母与儿子关系相称,并共同生活至2008年初。二原告收养了被告后,一直未与被告办理合法收养登记。2008年初,被告得知其并非二原告亲生儿子。后因纠纷与二原告发生矛盾,执意要回到亲生父母处生活。2011年2月14日,在未取得二原告谅解的情况下被告要求与二原告共同生活,遭到二原告的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石某某、邵某某在已生育两个女孩的情况下,于1993年初又收养了被告石某,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要求收养 人无子女的规定,并至今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