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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储应交银行入帐 私自外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1-04-25 09:59:14


    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刑事案件,被告人未将揽储的存款存入银行,擅自借给他人渔利,至今未收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9年至2006年12月,被告人聂某受扶沟县邮政局委托,帮助该局大新镇邮政储蓄所进行揽储业务。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聂某从农民手中吸收部分存款未存入邮政储蓄所账户,借给大新镇河沿刘行政村18000元用于村委开支;借给村民聂某某11000元用于做棉花生意。此款至今未收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聂培岭归案后,当庭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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