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二被告人在KTV内消费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无理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轻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万某等四人在扶沟县城桃花源KTV消费,因李某在洗手间与在此消费的朱某碰撞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万某等四人在KTV走廊、包房内,无理对朱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砸伤朱某头部,造成朱某头部三处挫裂创口,累计长8.8CM,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万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