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已年过半百,原告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因被告身患者多种疾病,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四轮拖拉机(带拖斗)一辆归原告所有,起脊平房五间归被告所有。三、原、被告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四、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2000元。
原、被告于198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起脊平房五间,四轮拖拉机(带拖斗)一辆。原、被告共同债权有:借给长子何大某 30000元,借给次子何二某5000元,借给女儿何小某2400元。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共同债权。另查明,原告何某于2009年5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被告张某经检查患有冠心病、脉动脉硬化、高血压、失眠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在原告首次提出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本应珍视和好机会,相互沟通,而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表明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共同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准许。因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患有多种疾病需要治疗,原告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