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规,滥伐林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9月初,被告人聂某经孙某介绍,购买齐某位于扶沟县吕潭乡齐村的62棵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聂某于2010年9月初和2010年11月15日分两次雇人实施采伐作业,采伐杨树62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蓄积量为23.5239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树木23.523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