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二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别人晾晒的黄豆,事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法院从轻处罚,判决二被告人李某、姜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姜某伙同张某到本村新北小学院内盗窃蔡某晾晒的黄豆605千克,价值2238.5元,当晚被追回。在该次盗窃中,有236千克已装入袋子的黄豆因被及时发现没有运出校园。被告人李某、姜某分别于2010年11月25日和2010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窃取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姜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该次盗窃犯罪中,已装入袋中的黄豆236千克没有运出校园,价值873.2元,达不到犯罪数额,不应按犯罪未遂处理。被告人李某、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