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又弃车逃逸。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34787元。
2008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豫P73112红色昌河面包车沿扶沟县城北关扶亭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石油公司北边,撞住与其同方向行驶的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其继续驾车向北行驶。行至扶沟县县直高中门口处时,因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偏左行驶,占据对方车辆行驶路线,又撞住由北向南骑电动三轮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逸,于2010年10月28日在荣成市被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被害人婚后一直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致受害人张某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