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告人违法进行物业管理,强行收取他人卫生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8月份,李某等人成立扶沟县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扶沟县城关镇“聚鑫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被告人庞某在该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取物业费用并开具票据。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份,“聚鑫苑”小区业主多人装修房屋,被告人庞某对运送沙子、地板等原材料的供应商,以收取卫生费等名义,多次强行收取多人的现金若干。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多次实施对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