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告人酒后无故找事,辱骂、殴打他人,并砸烂他人物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0年10月15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到扶沟县工业园区棉麻二厂院内,对在棉麻二厂看守大门的李某无故进行辱骂、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轻微伤,随后又将在棉麻二厂院内停放的外地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李某赔偿治疗费1000元、对车主赔偿挡风玻璃1000元,被害人李某已表示对王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