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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为已用 积极退赃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1-04-13 16:45:48


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事后被告人已积极退出赃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自1991年任扶沟县韭园镇龙窝村党支部书记至今。2007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与该村小学校长张某从扶沟县财政局领回危房改造资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将其中1万元交给张某用于小学建设,剩余2万元由自已保管。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将此款用于其儿子晋升二级士官的费用,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将此款退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村小学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挪用为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挪用公款已退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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